连日来,新疆和静县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促使公职人员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真正把党纪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纪法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
“《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这对我来说是警示也是提醒,日常工作中我要廉洁履职,真心为群众服务。”县税务局干部布鲁根说。
和静县卫健委党委书记米日古丽·吐尼亚孜说:“通过学习《政务处分法》,我懂得了若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所以,今后工作中我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规矩办事。”
“《政务处分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对我们做好监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严格遵循。”县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牛媛说。
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抓好宣传讲解,深入学习,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执行,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增强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遵纪守法上当好表率,在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通讯员王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