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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静征启公告〔〕7号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等相关规定,经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启动土地征收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地块一:位于城关镇西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公顷;地块二:位于古城镇庙堡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分别用于农村电商扶贫及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项目、静宁县古城镇碾口永兴机砖厂项目,该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开展现状调查安排
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县*府负责,拟征收土地属地乡(镇)人民*府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人社等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4.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年8月21日起至年8月27日止。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府
年8月21日
静宁县人民*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静征启公告〔〕8号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等相关规定,经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启动土地征收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地块一:位于八里镇小山村,东至滨河西路、南至西街路、西至寺山东三路、北至西街北一路,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公顷;地块二:位于城关镇东关村,东至东关东路、南至南河东路、西至东关路、北至东街路,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8.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该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开展现状调查安排
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县*府负责,拟征收土地属地乡(镇)人民*府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人社等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4.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年8月21日起至年8月27日止。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府
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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