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颜庆雄
引子: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距离今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称《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刚好过去2个月,再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反映了国家对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有何亮点?又将对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赵波(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征求意见稿》为推动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在制度上作出了哪些创新?亮点在哪里?
李长安:从内容上看,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制度体系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界定。具体来说,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加强适用保全措施、依法判决停止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四个方面21条意见,为推动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除了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外,《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也不少,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所得的衡量方面,提出了可以积极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者公司依法披露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这就为酌定侵权造成的损害及对受害人进行相关赔偿的金额确定了基础。
和静钧:近年来,我国综合运用各类手段,如通过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社会治理等,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明显的成效,优化了营商环境,推动了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建设。但司法保护仍然是编织知识产权保护网的最有力手段和最后手段,非其他手段能替代。两个月前最高人民法官发布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之后,现在又基于这一强化司法保护精神,分别推出司法审判民事程序证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人加大制裁的若干规定意见稿,是对司法保护精神的具体的落实。就加大制裁力度方面而言,在制度上作出多项创新,如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化措施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展开司法诉讼,允许技术专家介入保全环节,不必为保全程序的提起而中止诉讼的进行或不必另行起诉,并明确了证据妨碍的后果。对侵权行为而言,《征求意见稿》支持了先行判决停止侵权的主张,对因公益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受益人或侵权方要作出经济补偿的规定,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的广泛适用原则。除了民事案件之外,因犯知识产权罪而提起的刑事案件中,《征求意见稿》释放了更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信号。
赵波:《征求意见稿》是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亮点不少,如“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侵权人再次以相同方式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该裁判停止侵权的判项,再次申请执行”这就确立了已经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可以直接用于此后再次发生的侵权行为,大大降低和节省了制止侵权行为的成本和时间。“充分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上市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这项规定是综合运用各类平台的大数据技术,整合确定了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测算侵权人的违法获利情况,更全面的维护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让权利人在“证据战”中占得先机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对于解决现实中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会产生哪些实质性效果?
赵波:造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发原因很多,总结起来有这几个特点: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征求意见稿》有效缓解了这些突出问题。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依法支持权利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针对相同方式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防止了循环诉讼,降低了维权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有效降低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
和静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特殊性,涉及到“打证据”和“定损失”方面,更加表现为错综复杂,专业性强,案件千差万别,侵权手法变化多端,审案周期长。《征求意见稿》可谓对症下药,指向侵权行为的保全、侵权物证的保全、侵权财产的保全的先行执行,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让权利人在“证据战”中占得先机,牢牢把握住胜诉的希望和信心,这将鼓励受侵害者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保护机制捍卫自己的权利,使侵权者们处于人人喊打的法律劣势。
李长安:《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社会效应,就是从司法程序上细化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识别和度量,从而对精准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比如《征求意见稿》要求,要对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除了刑事打击力度加强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依法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事实上,只有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泛滥。
应以“权利人方便”“侵权人受罚”的精神合理地调整司法政策
主持人: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您还有什么好建议?
和静钧:应该开辟微额知识产权法庭。现在法律对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层级的规定偏高于普通诉讼,这无疑加重了维权者的成本。知识产权类型众多,可以细化为商标法微额诉讼、著作权微额诉讼,并建立相应的基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方便维权者第一时间采取法律行动。目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主要针对大型和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诉讼,并按诉讼标的额划分管辖法院层级,这并不符合于现实情况,应以“权利人方便”“侵权人受罚”的精神合理地调整司法政策,建立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赵波: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一、继续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加大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标准。二、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比照劳动争议案件设立的仲裁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专门仲裁机构,简化并缩短仲裁流程和时间。
李长安: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措施要能够完整、准确地对各种侵权行为实施精准打击。比如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蔓延,法院系统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这就让权利人在案件最终判决之前就可以遏制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满足了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这种“防火墙”式的法律规定,能够较好地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