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静县行*区域。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抢)、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阵、捡蛋、张网捕鸟、捣巢、挖洞、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例如我县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北山羊、黑鹳、金雕、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胡兀鹫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盘羊、马鹿、鹅候羚、猞猁、兔狲、草原斑猫、石貂、草原雕、乌雕、小雕、短趾雕、秃鹫、高山兀鹫、鸢、鹗、普通鵟、大鵟、棕尾鵟、毛腿鵟、猎隼、游隼、拟游隼、红隼、燕隼、*爪隼、红腿隼、灰背隼、白头鹞、草原鹞、白尾鹞、乌灰鹞、蜂鹰、苍鹰、雀鹰、雕鸮、长耳鸮、纵纹腹小鸮、猛鸮、暗腹雪鸡、角鸊鷉、赤颈鸊鷉、小苇鳽、大天鹅、卷羽鹈鹕、灰鹤、蓑羽鹤等。自治区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狍、赤狐、白鼬、黑颈鸊鷉、苍鹭、大白鹭、大麻鳽等;自治区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艾鼬、翘鼻麻鸭、针尾鸭、赤麻鸭、白眼潜鸭、环颈雉等;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野猪、草兔、旱獭、长尾*鼠、猪獾、大耳猬、大耳蝠、灰雁、斑头雁、石鸡、大杜鹃、斑翅山鹑、欧夜鹰、楼燕、白翅啄木鸟、灰斑鸠、粉红椋鸟、紫翅椋鸟、乌鸫、喜鹊、秃鼻乌鸦、寒鸦、渡鸦、红嘴山鸦、家麻雀、白鹡鸰、黑水鸡、骨顶鸡、凤头麦鸡、金眶鸻、大杓鹬、黑尾塍鹬、红脚鹬、青脚鹬、白腰草鹬等;“三有动物”如:石鸡、旱獭、麻雀、猫头鹰(非法狩猎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场)、保护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检查、报告,对辖区内湿地、森林、公园、餐馆、市场、厂房、养殖场、景区、食品加工和工艺品加工场地、居民住所、放牧点等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和候鸟迁徙通道实行全面管理。
公安、农业农村、林草、环保、文旅、自然资源、市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禁猎期间,因科学、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举报监督电话和静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九、禁猎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年4月8日至年4月8日)。
特此通告。
和静县人民*府
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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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杨承东
审核:齐加富
编辑:马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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