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是指涉*、*博、买卖或者吸食*品的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是法律严令禁止的活动,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的刑罚从拘留至死刑不等。
*,侵蚀人的身心。
*,加重人们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
*,危害人体健康,侵蚀人的精神。
和静县公安局提醒广大民众从自身做起,净化心灵,远离***。
一、关于卖淫嫖娼的法律规定及处罚
凡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务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具体可分为:组织他人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博罪的法律规定及处罚
凡是行为人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实施聚众*博、开设*场、以*博为业的行为都属于*博犯罪。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博*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品的法律规定及处罚
*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非法持有少量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品,或向他人提供*品的,或吸食、注射*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和静县公安局提醒广大民众: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远离***;健康生活,享受美好人生。
编辑:魏源
审核:齐加富终审: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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