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灵活就业人员:
自年1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吾尔自治区财*厅、*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年第10号),自年11月1日起,*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征收方式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征收期限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三、缴费渠道
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未签订代扣协议的可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