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府办公室
关于静宁工业园区线西段北侧街景提升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静征补公告〔〕2号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村民委员会。
2.征地位置:东侧为工业园厂区,西侧紧邻国道,北临八里镇*府,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3.地类:建设用地。
4.征地面积:约0.66亩。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府
2.征收部门:静宁县自然资源局
3.征收实施单位: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静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八里镇人民*府配合,完成征收安置工作。
三、法律及*策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发〔〕69号)、《静宁县人民*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发〔〕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
(一)土地补偿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发〔〕41号)规定,征地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房屋)补偿
按照《静宁县人民*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发〔〕37号)、《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发〔〕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面积认定
(1)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准认证,对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明显大于实际修建面积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无法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对在调查登记前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超面积自建房。
(3)在调查登记后未经审批私自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不予补偿。
2.征收补偿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以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由于该项目为静宁工业园区原商饮楼拆除重建项目,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让利于民、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于证载房屋及未经登记建筑面积参照县城棚户区改造标准,按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结算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对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办法,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静宁县人民*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四)补偿费用的支付
本次征收土地综合补偿费用、苗木、树木、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兑付给被征收人。支付方式为通过转账代发方式支付。
五、依法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既不申请行*复议,也不提起行*诉讼,并在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府门户网站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9月14日起至年10月13日止。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年10月13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即年10月13日前向县人民*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府申请行*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