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静宁县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府。
2.批准文号:甘*国土发〔〕号。
3.批准时间:年12月27日。
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静宁县甘沟镇甘沟村。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3.地类:建设用地。
4.面积:0.公顷(合5.亩)。
三、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发〔〕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静宁县人民*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发〔〕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静宁县人民*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发〔〕号)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的办法,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与甘沟镇*府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五、组织实施
1.本公告公布后,由静宁县人民*府负责,静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甘沟镇等相关单位配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静宁县人民*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2.被征地的单位、集体、个人,要自觉服从建设和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城市(镇)建设,认真做好征收工作,严格按时限要求,及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并按期交付使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府
年5月8日
(来源:静宁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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