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22条、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16号)以及《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以下2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社会公布,并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